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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管局:香港金融机构处置机制中,股东会首先承担损失
发布时间:2023-03-24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 字体:

3月22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对外发布回应称,《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为香港的处置机制建立法律依据。该条例下,股东和债权人在处置程序中承担损失有明确顺序。香港金融管理局表示,在处置程序中,金融机构所发行的资本票据(包括核心股权资本、额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票据)持有人,应预期按照清盘情景所享有的优先次序处理。因此,股东会首先承担损失,其后是额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票据的持有人。(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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