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资本市场对可持续发展水平的重视,各机构组织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方面深入研究,ESG信息披露经历从发现问题到形成需求再到回应整合的过程。本报告从ESG信息披露的发展过程、演进特征及走向趋势进行分析,发现国际上已形成以联合国为首、政府牵头多方协同的发展模式,向着披露要求强制化和披露标准统一化的方向迈进。未来对于我国ESG信披的发展,建议向着强化硬性要求、整合披露标准并完善配套服务的方向靠拢,引导市场拓宽应用渠道,优化指标体系,助力接轨国际ESG标准。
一、 ESG信息披露的发展及特征
在ESG(Environmental,Social,Governance,简称ESG)这个名词被提出以前,其所包含的信息分散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相关方面,但由于生态污染、权益侵害、财务造假等负面事件对国际社会以及投资环境的扰动,利益相关者所需承担的风险较大,而信息差又导致了此类风险水平的提升,因而市场对这方面信息的披露有较强的需求,从而推进披露ESG信息的发展。
(一)ESG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
国际上对ESG内容的认知最早从社会责任开始,逐渐扩大到环境和治理方面。早在19世纪,工人运动的兴起和伦理投资、责任投资的出现就表明了人们对员工权益及企业道德的诉求。工人运动形成了对资本方在劳工权益保障方面的初步考量。伦理投资从投资者的角度,依据信仰或是以找寻被投方社会价值为目的,筛选掉“不道德”的被投方,从而迎合“资本向善”的伦理和价值观。此后的责任投资又融入了对企业过度追求利益带来的负面影响的考察,资本方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得以显现。
20世纪,工业化带来的资源消耗、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煤炭及石油等能源大量开采及使用,但缺乏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从而对空气及水体等造成了严重污染,马斯河谷、伦敦雾霾、光化学烟雾以及多诺拉等大气污染事件均造成数百乃至上千人员伤亡,多个河流生态被破坏,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英、美、日等国逐步将环境保护纳入政策调整的范围当中,相继出台了有关大气、河流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案,推动了国际社会中资源节约及环保意识的产生。
21世纪初,发达国家财务造假、会计舞弊等丑闻频出推动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关注与监管。2001年千亿资产的安然公司就因长期财务造假在几周内骤然破产;而美国麦道夫公司利用信息差和“金字塔骗局”的方式诈骗客户近千亿美元,令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对公司内控管理的关注被推向高位,治理作为新的维度被纳入投资决策的考量当中,从而形成市场对环境、社会和治理三个维度信息透明的基本需求。随着2004年ESG概念的提出,ESG信息披露作为展现企业非财务表现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本途径,成为承接各方需求的综合体现。
(二)ESG信息披露的演进特征
自联合国提出ESG并牵头推动以来,国际上逐步形成了以ESG信息衡量企业投资价值、成长潜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理念趋势。一些国家通过颁布相关制度及法案,并与监管部门上下协同落实,来推动本国企业披露ESG相关信息。
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在2004年发布的《在乎者即赢家》(Who Cares Wins)中首次提出ESG概念,要求企业从环境、社会和治理三方面着手,寻求长期可持续发展价值。第二年,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PRI)在联合国的支持下成立,发布的投资者六项原则使得ESG因素被投资者广泛纳入投资决策的考量,并逐渐推行到企业的商业活动当中。2009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和责任投资原则组织共同发起了可持续证券交易所倡议(UN SSE),引导交易所签署并编制ESG报告指南,推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的提升。2015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的提出又带动了国际上对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维度问题的思考,被融入到国家的政策和交易所指引当中,同时也作为ESG披露标准及报告的框架参考。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在2019年发布的《ESG报告指南2.0》中明确响应了SDGs中的性别平等及气候变化等内容,阿联酋迪拜金融市场推出的指南文件将ESG信披条文与SDGs的目标进行了关联,应用广泛的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披露标准借鉴了SDGs的17项目标。
ESG信息披露的发展还借助于各国政府、监管部门以及机构间的协同合作,将披露责任分解到各个行业企业。法国是非财务信息披露较早的国家,2001年发布《新经济规制法》,对上市公司的劳工健康、尊重人权等方面提出了强制披露要求,而后确立的《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进一步扩大披露对象的范围到500名以上员工的非上市公司。法国中央银行也在积极响应可持续发展战略,在《负责任投资章程》中提出将ESG因素融入投资决策,促进资本市场对负责任投资理念的关注;而后巴黎泛欧证券交易所也发挥了平台引导作用,于2020年推出的ESG披露指南将责任传递给企业,鼓励上市公司根据指引要求披露ESG信息。加拿大政府通过《联邦可持续发展法案》之后,证券管理局和交易所相继出台配套文件并落实政策,例如《国家文件第43-101号:矿产项目披露标准》将环境相关的信披要求细化到针对矿产项目的运营,突出企业在生产生活中对社区及环境的影响,强化ESG披露要求并推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三)ESG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
ESG信息披露政策要求逐步从鼓励转为半强制、强制性公开,披露的规范性有所提升,而机构相互合作又推动了指标体系间的合并整合。ESG信息披露形成了要求强制化、披露规范化以及标准统一化的发展趋势。
近些年,各国政府和监管组织纷纷出台针对ESG披露内容的政策举措,对于披露的要求也逐步从一开始的倡议和鼓励向着半强制性和强制性引导转变。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披露要求中加入了“不遵守就解释”原则(以下简称解释原则),即如果企业不能提供信息或是未遵守相关规定要做出解释。解释原则为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了相对灵活的执行空间。2005年,德国公司治理守则政府委员会发布《公司治理守则》,要求上市公司金融服务机构依据“不遵守就解释”原则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治理政策。2013年,英国也在《公司法》的基础上纳入了解释原则,并强制上市公司编制涵盖ESG信息的报告。欧盟在2014年颁布的《非财务报告指令》(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NFRD)中要求欧盟企业公开非财务信息,此后的两到三年间,意大利和德国相继出台法规条例,强制大型企业进行披露。2022年11月,欧洲议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将取代NFRD,进一步扩大强制披露范围到涵盖所有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同样要求参与欧盟市场的非欧盟企业公开报告ESG信息。
随着政策的逐步递进,研究机构和组织陆续推出了包含ESG内容的披露体系,助力国际披露指标的量化和体系的标准化。早期形成的披露体系和标准较为宽泛,主要体现在环境信息的披露以及对财务方面的影响,而新标准则偏重逐步整合和扩大适用范围。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框架主要识别企业在气候相关议题中的风险和机会。碳信息披露项目(CDP)结合了TCFD的框架,以问卷的形式促使公司公开碳排放以及对气候变化采取的措施。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的披露标准推出较晚,且更具融合性,参考了CDP、CDSB〔1〕、SASB〔2〕和TCFD的标准,侧重于气候风险与财务信息的披露。而GRI在参考SDGs框架并经过多次修订完善后,形成了模块化的通用标准,因其较为灵活的应用方式,现今已成为全球应用范围广、认可程度和使用频率较高的披露标准体系。
二、 中国ESG信息披露发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在资本的推动和投资者需求带动下,ESG信息披露不断完善披露内容,产生了较为丰富的模板及数据库参考。而中国的资本市场ESG信息披露起步较晚,在披露的积极性、标准的有效性、信息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发展空间。
(一)国内企业对ESG认识不足
ESG是一个生态体系,在国内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企业对ESG在信息披露合规性和主动传播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在ESG信息披露咨询服务实践中发现,国内企业ESG信息披露主要涉及董事会、信息披露部门和宣传策划部门。其他部门的管理者或员工可能未理解ESG与企业发展规划、日常运营管理的深度联系,也未能了解自己工作内容与ESG信息披露的关联性,可能将ESG信息披露视作企业的成本和压力。即使ESG信息披露需按照合规要求开展,也可能出现公布信息的精确性和稳定性较低。进一步而言,不同国家在制度环境、政策要求、管理和控制、技术条件、文化和语言层面存有明显差别,中国企业要进一步融入国外市场,提升国际机构ESG评级,多角度呈现企业的综合整体实力,也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ESG信息披露率较低
虽然近年来国内上市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等披露ESG信息的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但还有很大改进空间。目前中国大多数信息披露政策文件主要针对ESG的单一方面,欠缺对企业整体信息披露的统一标准和细致指导。大多数ESG信息披露政策为单独公布,强制性较少,这就造成企业ESG信息披露上的参差和不完整。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统计数据,2021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形式的报告共1366家(剔除2022年新上市的公司),因政策多为鼓励性和引导性,披露报告的企业数量仅占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29.42%〔3〕。港股因有着强制公开要求,其披露ESG报告的公司数量较多,而A股以鼓励为主,ESG报告披露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还需要政策持续跟进并推广完善配套措施,以提升国内企业ESG报告的披露率。
(三)ESG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国内外有关组织一般遵循完整性、必要性、可靠性、相比性、易读性等基本原则来鉴别企业ESG信息披露的质量。就ESG报告而言,与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相比,在上海和深圳上市的公司缺乏标准化框架、实质性议题和量化数据统计的引导,ESG信息披露大多以叙述性为主,报告被视作企业宣传自身的一种手段,缺乏对一些关键绩效表现的定量披露。同时,企业对一些负面事件和指标较少进行披露,不同企业公布的内容在质量和深层上存有较大差别,难以横向对比。
强制性信息披露对于提升企业信息披露水平,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改善作用。监管机构推进我国信息披露具体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有利于促进统一信息披露框架的形成,帮助企业识别关键性议题,提升ESG信息披露的指标化和定量化水平,从而普遍提升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可比性。在ESG报告中,定量数据的采集与使用一方面可以助力企业自身对ESG绩效的跟踪监测与改进,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改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评级机构和投资者提供更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三、 ESG信息披露发展的启示
(一)循序渐进推动强制性披露制度的建立
国际上,披露制度已从鼓励向着半强制和强制性转变,主要在于帮助企业建立ESG信息披露意识,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也能满足市场对ESG信息的需求,降低投资者信息搜集成本。中国可以借鉴国际ESG信息披露发展经验,在强制性政策的推进上从范围、行业及内容三方面入手。
约束范围方面,建议可以先针对大型企业实行半强制和强制披露制度,待ESG披露体系逐渐成熟,披露成本有所降低之后,逐步扩大强制披露的企业范围,直到囊括中小型企业,形成约束范围的逐步扩大。行业方面,建议考虑从重点领域试点,着重关注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企业的强制披露情况,在环境友好型企业的信息披露上给与缓步推进,渐次增加纳入强制披露的行业数量。在披露内容上,建议从单一维度向多维度拓宽必要披露范围,以利于企业接纳并遵循相关披露要求,例如从环境延伸到社会再到治理等。国内各交易所通过规划指引的制定及平台引导作用,循序渐进帮助企业公开ESG相关信息。港交所在多次修订《环境、社会及治理报告指引》后,将强制和半强制原则纳入了指标说明。上交所和深交所则从对ESG信息的披露格式、考核办法及工作方案等方面着手进行过渡。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在监管机构指导下,ESG信披规定还将进一步升级,逐步向着必要披露和强制性披露迈进。
(二)整合ESG信息披露标准体系
随着市场对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信息披露水平的重视,各专业机构和组织不断深入研究,新推出的ESG披露体系大多在融合之前体系优势的基础上在维度方面进行丰富和创新,而企业也逐渐倾向于借鉴多家披露标准,选取相应指标以更好地体现企业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价值。当前国内ESG信息披露体系数量较少、指标较分散,且由于部分指标因国别文化及政策差异等原因,在国内的适用性不强,ESG披露体系亟需进行标准整合及指标的本土化转变。从监管和市场两方面逐步规范信息披露体系,有助于提升国内信披质量及信息可比性。
监管层面来看,政府部门牵头推进ESG披露框架和要求的制定,再由证监会、交易所及环保机构等共同推进落实披露要求,通过考量不同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建立求同存异的披露规范,利于企业更快适应和接受ESG披露要求和标准,也能有效展示企业间差异化特点和可持续优势。
在市场层面,中国企业可以考虑参考更为灵活丰富的标准,在ESG报告中比对多个披露体系,框架标准的采用有助于企业发掘ESG管理中的亮点和疏漏,制定更为清晰明确的可持续发展规划,而研究机构也能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标准的制定,推动体系标准的统一。例如花旗银行在报告中应用了大量标准,包括GRI、SASB、TCFD、PRB〔4〕等,贵州银行借鉴了GRI和联交所标准,长远锂科除这两个标准外还参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等。被广泛应用的标准体系通常具备较强的可比性及适用性,契合企业及投资者的需求和价值理念,便于研究机构在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中取长补短,有利于加快体系和标准的融合。
(三)进一步完善ESG信息披露配套服务
在我国推进ESG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较低的问题持续存在,市场和投资者对企业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有效评估。因而在政策指引以及研究支持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披露的配套服务建设,一方面提升监管水平,强化对企业披露ESG信息的外部推动力,另一方面可以考虑融入利益相关因素,加强披露的内生动力,从而推动企业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高质量的披露信息是奠定ESG评价和投资的基础,也能进一步减少企业在报告中“漂绿”和“染绿”的现象。对于投资者来说,披露信息合规性和可信度的提升有助于投资者更全面了解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在投资风险的识别及规避中起到补充作用。
在外部推动上考虑通过第三方对ESG报告数据进行查验。独立的第三方审查可以有效增加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可靠性,监管机构和部门需积极鼓励企业审查披露内容并出具ESG审计报告。美国纳兹达克交易所以及中国港交所均已引入第三方核准机制,欧盟也在CSRD中做出要求,强调企业需对ESG报告进行独立鉴证,但中国大陆地区第三方介入较少,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在内部驱动力上,因企业多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在信息披露中将实际利益纳入激励措施更能吸引企业的注意。例如,在具备规范和统一的ESG评价体系之后,将企业ESG评价等级作为享受特定税收优惠、参与部分招投标项目以及金融贷款额度等经济活动的参照条件,从而加大鼓励企业公开ESG信息的力度,增强企业自愿披露的内部驱动力,推动国内ESG领域快速发展。
注释
〔1〕 CDSB 为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Board)。
〔2〕 SASB 为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3〕参见《2021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 ESG 信息披露情况报告》,网址:https://www.capco.org.cn/sjfb/dytj/202208/20220831/j_2022083115295500016770778905273125.html,访问日期:2022 年 11月29日。
〔4〕 PRB 为负责任银行原则(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Banking),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UNEP FI)牵头,由中国工商银行、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法国巴黎银行等 30家银行组织的核心工作小组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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